醫療傷害救濟法
這是衛生署研議中的法案,針對普存在醫療糾紛,以行政手段,行補償救濟之實,真是千呼萬喚始出來,猶帶琵琶半遮面,立法的精神是師出有名,不過條例內容,果然爭議十足。
醫療糾紛讓病家勞頓傷心,衛生署研擬「醫療傷害救濟法」,明定病患因手術、生產或麻醉產生無法預期的傷害,以致殘障、死亡,不管醫師是否有疏失,最高可獲兩百萬元補償。....2009.8.3 聯合報
爭議點:
- 非醫療必要的手術及麻醉,例如整形、抽脂等,排除適用。初步估計每年約需經費十幾億元,將由健保費、醫院總額給付及政府預算來負擔。
- 督保盟發言人滕西華表示,醫療救濟立意雖佳,但僅針對手術、麻醉及生產,範圍太狹窄,且應由醫療提供者付費,而非慷健保之慨。
- 石崇良舉例說明適用補償的情形,例如術後傷口感染導致患者死亡、障礙等,屬於救濟範圍,但若術後併發肺炎,或因導尿管併發敗血症則無法申請
- 患者或病家須在損害發生一年內或就醫七年內申請救濟,由醫療傷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審查;在領補償金前,民眾有權反悔,改走司法途徑,一旦補償金到手,就不能再訴訟索賠。
幾點意見與看法:
- 立法的核心精神在於,『無法預期的傷害』,且結果需因而『導致殘障、或死亡』,後面那句話,不管醫師有無疏失,是有矛盾的,也是可斟酌的,怎麼說呢,如果有疏失,怎麼可以不分青紅皂白一律賠償呢?這樣是否無法制約醫療提供者以一個好得醫療品質呢?但過於嚴格判定有無疏失,病患家屬又不能即時得到補償,又有違此立法的初衷呢?所以,這裡的施行細則可就要廣開言路,折衷妥協,盡量找到一個平衡點,使用表列方式,無論是正面或負面表列,不失為一種可行的辦法。
- 石處長舉的例子,在個人看來,恰好是負面表列的範例,傷口感染,是常見的併發症,但到致殘或死亡的地步,這很難說的過去吧!
- 就麻醉的範疇來說,有幾件正面表列可參考:
- 惡性高熱,這在本來的『藥害救濟法』裡面就有覆蓋到,只是金額從120萬提高到200萬,這對家屬來說,也不無小補,不過要注意的是,前提是要施打惡性高熱的解藥dantrolene,因為用不用此藥,死亡率有十倍之差(70% vs. 7%),而此藥劑屬於孤兒藥物,藥價非常昂貴,這部份應該由衛生署來承擔。
- 神經阻滯的神經傷害,這部份需釐清是麻醉操作或是手術造成的,一般來說,麻醉造成的,機率很低,有一說是1萬至50萬分之一,但『無法預期』的可能性高,而手術造成的,機率高,有一說是1/1000至1/10000之一,但,『無法預期』的可能性就較彽。這可能還要再細分表列,才能進一步釐清。
- 圍術期發生的心肌梗塞,或中風,肺栓塞等不可預期的嚴重意外事件。
- 最後談到,補償費用應該由醫療提供者支付嗎?這有兩個不合理之處:
- 健保給付裡面,並沒有涵蓋保險費用,沒有付費,怎能要求補償費用由醫療提供者支付呢?
- 如果要求由醫療提供者支付,那不管有無醫療疏失,反正都是要賠償,那是不是醫院乾脆就不要走這條路徑,每個個案,全部走法律路徑,那繞了一圈,還是原地踏步,根本沒有解決問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