醫療傷害救濟法
這是衛生署研議中的法案,針對普存在醫療糾紛,以行政手段,行補償救濟之實,真是千呼萬喚始出來,猶帶琵琶半遮面,立法的精神是師出有名,不過條例內容,果然爭議十足。
醫療糾紛讓病家勞頓傷心,衛生署研擬「醫療傷害救濟法」,明定病患因手術、生產或麻醉產生無法預期的傷害,以致殘障、死亡,不管醫師是否有疏失,最高可獲兩百萬元補償。....2009.8.3 聯合報
爭議點:
- 非醫療必要的手術及麻醉,例如整形、抽脂等,排除適用。初步估計每年約需經費十幾億元,將由健保費、醫院總額給付及政府預算來負擔。
- 督保盟發言人滕西華表示,醫療救濟立意雖佳,但僅針對手術、麻醉及生產,範圍太狹窄,且應由醫療提供者付費,而非慷健保之慨。
- 石崇良舉例說明適用補償的情形,例如術後傷口感染導致患者死亡、障礙等,屬於救濟範圍,但若術後併發肺炎,或因導尿管併發敗血症則無法申請
- 患者或病家須在損害發生一年內或就醫七年內申請救濟,由醫療傷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審查;在領補償金前,民眾有權反悔,改走司法途徑,一旦補償金到手,就不能再訴訟索賠。